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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05民初25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刘某诉秦某无因管理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秦某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05民初2551号之一原告:刘某。被告:秦某。刘某与秦某无因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某与秦某无因管理纠纷一案,根据原告提交的申请书,原、被告已经私下和解,案件已无继续诉讼的必要,可以准许当事人的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45元,共计70元,由刘某负担。审判员  苏金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海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