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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7民初86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任义与崔陈东何成兵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义,崔陈东,何成兵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8603号原告任义,男,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被告崔陈东,男,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何成兵,男,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原告任义与被告崔陈东、何成兵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并通知原告任义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但原告任义至今不预交诉讼费或者申请诉讼费减缓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黄建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卫 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