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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2民初25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牟晓华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晓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2民初2568号原告:牟晓华,女,汉族,1977年10月5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公正街111号。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银晖路77号。负责人:齐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牟晓华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牟晓华于2016年10月2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牟晓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牟晓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元,由原告牟晓华承担。审判员 陈 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春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