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1民初44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原告前郭县长龙乡于涛种业诉被告王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前郭县长龙乡于涛种业,王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民初4424号原告:前郭县长龙乡于涛种业,地址:前郭县长龙乡长龙村。经营者:于涛,男,198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前郭县长龙乡大洼村。被告:王祥,男,197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前郭县长龙乡太平山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前郭县长龙乡于涛种业诉被告王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前郭县长龙乡于涛种业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前郭县长龙乡于涛种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前郭县长龙乡于涛种业撤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前郭县长龙乡于涛种业承担。审判员 翟青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