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民终21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徐风玉与聂进寿、邢玉玲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风玉,聂进寿,邢玉玲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民终21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风玉。委托代理人:徐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聂进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邢玉玲。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聂巧梅。上诉人徐风玉因与被上诉人聂进寿、邢玉玲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2015)海行民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风玉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徐风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风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徐风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罗春光审判员 郑 勇审判员 刘 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