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1民初18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敏娜与王伟、鑫岳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敏娜,王伟,山西鑫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猗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1民初1879号原告:王敏娜,女,1986年6月24日生,汉族,住临猗县牛杜太范村*组。被告:王伟,男,1969年6月18日生,汉族,住临猗县猗氏镇翟村*组。第三人:山西鑫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繁峙县繁城镇石龙街232号。法定代表人:陈计所,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临猗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李晓波,该局局长,原告王敏娜与被告王伟、第三人山西鑫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猗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王敏娜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敏娜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敏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后50元,由原告王敏娜负担。审 判 长 武宝生审 判 员 金飞云代理审判员 李 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昕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