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3执8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田长华与被执行人南京佳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资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长华,南京佳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3执824号申请执行人田长华,男,汉族,1969年10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南京佳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栖霞街道新合村东家边。法定代表人段桂斌,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田长华与被执行人南京佳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资争议一案,南京市栖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4月13日作出的宁栖劳人仲案[2016]201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南京佳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田长华工资29304元、加班费3150元、垫付社保费用14567.42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经查,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以(2016)苏0113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南京佳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破产程序尚未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栖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宁栖劳人仲案[2016]201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邢小平执行员 王培鑫执行员 林志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亚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