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91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2016)鄂0691刑97号被告人赵平焕介绍容留卖淫罪普通程序判决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平焕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691刑初97号公诉机关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平焕,女,户籍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2016年5月12日,因涉嫌犯容留、介绍卖淫罪被襄阳市公安局巡逻警察支队民警抓获,当日被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19日经本院决定,由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襄阳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史新勤、王真明,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鄂襄高新检刑诉(2016)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平焕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同月26日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吴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平焕及其辩护人王真明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初,赵平焕容留并介绍童某某在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团山镇公话超市其租住的民房内卖淫,并每人收取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0至50元不等的提成和介绍费用。同年5月12日上午,被告人赵平焕介绍罗某某、吴某某、黄某某与童某某发生性关系,并从中获利110元。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宣读并出示了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各类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赵平焕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应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平焕对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请求人民法院考虑其认罪态度,从轻对其判处刑罚。辩护人王真明提出,被告人赵平焕认罪态度好,犯罪违法所得少,且已全部上缴司法机关,请人民法院考虑被告人赵平焕的认罪、悔罪态度,从轻对其判处刑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8日至5月12日期间,被告人赵平焕为牟利,在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团山镇公话超市其租住的民房内容留失足妇女童某某卖淫,并介绍嫖客罗某某、吴某某、黄某某先后与失足妇女童某某发生性关系,从中获利110元。2016年5月12日,襄阳市公安局巡逻警察支队民警在上述地点抓获被告人赵平焕,并依法追缴犯罪违法所得11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材料予以证实:证人童某某证实,其没有职业,亦没有生活来源,主要就靠卖淫赚钱生活。2016年5月8日,其到赵平焕位于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团山镇公话超市的民房内从事卖淫活动,同年5月12日上午,赵平焕先后介绍三名嫖客与其发生性交易,其共获利150元,剩余钱都归赵平焕。证人吴某某证实,2016年5月12日8时许,其在团山镇一面馆吃完早餐准备买烟时被一名约60多岁的年老妇女喊住,其见屋内摆有烟卖就进去了,年老妇女就称嫖一次100元,这时屋内又出来一名约30多岁的女子,其就跟着这名年轻女子上了楼,随后与年轻女子发生了性交易,事毕,其将100元嫖资给了年老妇女,出门刚准备开车离开就被便衣警察拦住送到派出所。证人罗某某证实,2016年5月12日9时许,其从七路车下来行至团山镇一公话超市门面房时,被一名约60多岁的老年妇女喊住,老年妇女连推带拉的喊其进屋嫖娼,其询问得知80元嫖一次就上到屋内二楼,后与一名约30岁的女子发生了性交易,事毕,其将80元嫖资给了年老妇女,出门走到蔡庄市场时被便衣警察拦住送到派出所。证人黄某某证实,2016年5月12日9时许,其吃完早饭行至团山大道一公话超市门面房时,被一老年妇女招手进去,后其花了80元嫖资与屋内二楼一年轻女子发生了性交易,出店走了约几十米被公安民警抓获。证人李某某证实,其妻赵平焕是2015年9月份左右搬到被警方查获的团山镇门面房居住的,房子是从朋友爱人史爱云手里租赁的,一年租金是6000元,主要用于小孩在五中上学方便,后妻子赵平焕对其称找了个卖淫女,赵在里面收点介绍费,其当时予以了阻止,但妻子称闲着没事,有就做一个。受案登记表证实,2016年5月12日14时30分,襄阳市公安局巡逻警察支队将本案移交侦查机关处理。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5月12日10时许,襄阳市公安局巡逻警察支队民警在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团山镇一民房内抓获嫖娼违法人员及被告人赵平焕。指认现场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户籍身份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赵平焕的身份情况。追缴物品清单及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实公安机关追缴违法所得的情况。辨认笔录证实,证人童某某辨认出被告人赵平焕就是介绍、容留其卖淫的人;证人吴某某、黄某某分别辨认出被告人赵平焕就是介绍其嫖娼人;证人童某某辨认出罗某某、吴某某、黄某某就是2016年5月12日上午先后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嫖客;证人罗某某、吴某某、黄某某分别辨认出童某某就是2016年5月12日为其提供有偿性服务的女子。被告人赵平焕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平焕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介绍他人在其租住房屋内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平焕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平焕案发后能全部上缴违法所得,且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王真明关于被告人赵平焕认罪态度好,且全部上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平焕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9日起至2017年6月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马洪斌审 判 员 王 旻代理审判员 刘 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诗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