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12民初8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张华文与郭洪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华文,郭洪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12民初886号原告:张华文,男,197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元市朝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连林,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广元分所律师。被告:郭洪春,男,197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元市朝天区。原告张华文与被告郭洪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张华文提供的被告的地址无法送达,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也无法送达被告。本院认为:由于原告张华文提供的被告的地址无法送达,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华文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250元,本院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映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普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