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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4执6004号

邓康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邓康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4执6004号被执行人邓康亮,男,1996年1月17日生于四川省南部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南部县。关于邓康亮涉嫌骗劫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城法少刑初字第197-2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缴交罚金1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604执600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永嘉

审 判 员  陈文戈助理

审判员  秦绪刚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彭嘉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