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6民初644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刘帅与赵莲丰、胡光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帅,赵莲丰,胡光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6民初6448-2号原告刘帅,男,197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被告赵莲丰,女,198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被告胡光杰,男,197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原告刘帅与被告赵莲丰、胡光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刘帅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本案受理费91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820元,合计173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陈 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杨怡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