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行终1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吴桂林诉开原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桂林,开原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12行终1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桂林,男,1956年6月18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开原市公安局,住所地开原市滨水新区中央大街。法定代表人曹洪生,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齐力,该局法制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桐,开原市公安局八宝镇派出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吴桂林诉开原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因上诉人吴桂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各方当事人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吴桂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女杰代理审判员 赵继楠代理审判员 高 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晓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