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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行终1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吴桂林诉开原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桂林,开原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12行终1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桂林,男,1956年6月18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开原市公安局,住所地开原市滨水新区中央大街。法定代表人曹洪生,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齐力,该局法制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桐,开原市公安局八宝镇派出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吴桂林诉开原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因上诉人吴桂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各方当事人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吴桂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女杰代理审判员  赵继楠代理审判员  高 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晓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