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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3执6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郝某某、郝某某、郝某某、郝某某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郝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3执61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4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合阳县玉村镇。被执行人:郝某某,女,197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大荔县两宜镇。被执行人:郝某某,女,197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西安市碑林区。被执行人:郝某某,女,196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陕西省华县金堆镇。被执行人:郝某某,女,196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大荔县两宜镇。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郝某某、郝某某、郝某某、郝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案件款为3万元,案件受理费为1050元,执行费为350元。四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申请执行人已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5民终2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成审判员 马 波审判员 刘相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 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