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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民初22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邱敬治与周培免、金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敬治,周培免,金宏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1民初2283号原告:邱敬治,女,195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周培免,女,197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被告:金宏伟,男,196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原告邱敬治与被告周培免、金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敬治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培免、金宏伟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邱敬治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周培免、金宏伟立即偿还邱敬治借款200,000元及起诉之日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周培免、金宏伟负担。诉讼过程中,邱敬治变更诉讼请求为:1.周培免、金宏伟立即偿还邱敬治借款2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周培免、金宏伟负担。事实和理由:周培免、金宏伟系夫妻关系,因家庭经营之需向邱敬治借款200,000元,并由周培免于2014年4月12日出具借条一份交邱敬治收执。周培免与金宏伟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发生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由两人共同偿还。周培免、金宏伟未作答辩。邱敬治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邱敬治的居民身份证、周培免、金宏伟的人员基本信息表打印件、结婚登记档案材料、借条、石狮市祥芝镇祥渔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等证据,周培免、金宏伟未提出任何质证意见,亦未提供证据。根据邱敬治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周培免与金宏伟于1998年11月2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周培免因家庭所需于2014年4月12日向邱敬治借款200,000元,邱敬治以“纯华”的名义向周培免出借款项,并由周培免出具借据一份交邱敬治收执。本院认为,周培免向邱敬治借款200,000元的事实,有周培免出具的《借条》为据,事实清楚,双方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为合法有效。双方在借据中未约定还款期限,故本案借款为不定期借贷,邱敬治可随时要求周培免偿还借款本金。邱敬治请求周培免偿还借款200,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周培免与金宏伟系夫妻关系,本案借款发生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周培免与金宏伟未提供证据证明邱敬治与周培免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情形,故本案债务应按周培免与金宏伟的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金宏伟应对周培免尚欠邱敬治的借款200,000元共同承担偿还责任。综上所述,邱敬治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周培免、金宏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周培免、金宏伟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邱敬治借款2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周培免、金宏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邱于义审 判 员  王雅稚人民陪审员  邱茵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林巧膑注: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一、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二、执行提示: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