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23执保1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张宗学与谌礼军等财产损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宗学,谌礼军,康林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23执保155号申请人张宗学,男,196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中江县。被申请人谌礼军,男,198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绵阳市三台县人,现住中江县。被申请人康林容,女,198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中江县人,现住中江县。系被申请人谌礼军之妻。申请人张宗学因与被申请人谌礼军、康林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谌礼军、康林容的银行账户在300000.00元范围内进行冻结。担保人张萧、文强二人自愿提供其共有财产,座落于中江县[房屋所有权证号:中江房权证仓工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江国用(2003)字第元兴××号]的房屋一套为申请人张宗学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宗学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谌礼军、康林容夫妇在银行存款共计3000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肖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