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12民终13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上诉人赵忠厚与被上诉人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兴煤矿、调兵山市兴隆屯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忠厚,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兴煤矿,调兵山市兴隆屯村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民终13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忠厚,男,1944年8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调兵山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兴煤矿,住所地调兵山市。法定代表人:毕强,系该矿矿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友、杨宏亮,均系该公司科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调兵山市兴隆屯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调兵山市晓明镇兴隆村。法定代表人:刘凤久,晓明镇兴隆屯村村主任。上诉人赵忠厚因与被上诉人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兴煤矿、调兵山市兴隆屯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调兵山市人民法院(2016)辽1281民初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案由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上诉人主张拆迁下来的房屋材料损失,该材料拆迁后归谁所有、由谁保管应查明。上诉人对一审的审判长张焱是否提出了回避,如提出回避,回避问题应对上诉人答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调兵山市人民法院(2016)辽1281民初14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调兵山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赵忠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姜 军审 判 员  张 杰代理审判员  徐铭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蒋 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