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921执3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郝立志与四川省东南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立志,四川省东南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21执321号申请人:郝立志,男性,汉族。被执行人:四川省东南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蓬溪县赤城镇白塔街139号。郝立志与四川省东南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蓬溪县人民法院(2016)川0921民初5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房产、地产、存款、股权、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陶清珍人民陪审员 孔 彦代理审判员 旷国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