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1民初68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吴军与张连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门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军,张连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门市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1民初6876号原告:吴军。委托代理人:缪繆勇刚,江苏正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连平。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门市支公司,住所地海门市人民中路408号。原告吴军与被告张连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门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因原告吴军未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之精神,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凯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