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民二初字第001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安徽银顺食品有限公司与诸城市润泓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银顺食品有限公司,诸城市润泓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二初字第00168号原告:安徽银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程才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志梅,安徽师阳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诸城市润泓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诸城市。法定代表人:李臣峰,该公司经理。原告安徽银顺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诸城市润泓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银顺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41元,减半收取870.50元,由原告安徽银顺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许矛矛人民陪审员 张云南人民陪审员 徐成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