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1民初6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尚全英与丁士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全英,丁士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签发:会签:拟稿: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1民初636号原告尚全英,男,196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县。被告丁士明,男,1967年1月5日出生,回族,住新乡县。原告尚全英诉丁士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并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向被告丁士明邮寄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但上述文书经新乡县速递公司多次派送均未能送达,后被新乡县速递公司以“多次查找均无此人”为由退回。其后,本院通过电话及邮寄传票及通知原告提供丁士明详细居住地址协助送达或申请公告送达,但原告至今未提供明确的被告地址信息亦未申请公告送达。本院认为,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未提供被告丁士明的详细身份信息及居住地址信息,亦未申请公告送达,导致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诉讼无法继续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尚全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五份,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 元审判员 吕海玲审判员 马文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天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