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5民初20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顾月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顾月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5民初2040号之二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163号新时代广场。负责人:安文梅,该行行长。被告:顾月琴,女,1976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诉被告顾月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立案。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的申请���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撤诉。本案受理费7157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3578.5元,由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承担。审 判 长 李双临人民陪审员 陈文艺人民陪审员 林 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彭小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