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02执7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兰桂江与韦英丽、兰扶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桂江,韦英丽,兰扶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02执708号申请执行人兰桂江。被执行人韦英丽。被执行人兰扶南,申请执行人兰桂江与被执行人韦英丽、兰扶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1202民初3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立案号为(2016)桂1202执708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支付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9.5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88元,执行费13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韦英丽有住房一套坐落在广西南宁市江南区xx号(产权证号为:邕房权证字第××号)。因该房产已抵押在建行南宁园湖支行,本院已查封待处理,暂时不能变现。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尚未履行完毕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或待被执行人所有的广西南宁市江南区xx号处理可以变现后,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202执708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覃于平审 判 员 杨耀春代理审判员 覃云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韦李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