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91执27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河南省郑东投资有限公司与李彦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省郑东投资有限公司,李彦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91执2719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郑东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8号6单元10层1002号,组织机构代码:76948517-4。法定代表人李煌,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彦辉,男198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河南省郑东投资有限公司与李彦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开民初字第56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李彦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河南省郑东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彦辉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无存款可供执行,在本辖区内无房产,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郑东投资有限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暂计60400元(房屋租金57600元、物业费1440元、公告费300元,案件受理费1060元,自2016年1月22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及罚息),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开民初字第56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霄珍代理审判员 李旭辉代理审判员 柴红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