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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03民初69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张兆春、杨书华等与中融鼎新融稳达1号新三板基金、北京中融鼎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兆春,杨书华,刘俊,杨希明,朱云,董长生,任有俊,史永林,中融鼎新融稳达1号新三板基金,北京中融鼎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3民初6974号原告:张兆春。原告:杨书华。原告:刘俊。原告:杨希明。原告:朱云。原告:董长生。原告:任有俊。原告:史永林。八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文,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融鼎新融稳达1号新三板基金,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号国际财源中心IFC大厦**层。基金管理人:北京中融鼎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中融鼎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2号楼268房间法定代表人:张东,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地锦路5号1幢401室。负责人:戴文桂,该公司经理。原告张兆春、杨书华、刘俊、杨希明、朱云、董长生、任有俊、史永林与被告中融鼎新融稳达1号新三板基金、北京中融鼎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张兆春、杨书华、刘俊、杨希明、朱云、董长生、任有俊、史永林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兆春、杨书华、刘俊、杨希明、朱云、董长生、任有俊、史永林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兆春、杨书华、刘俊、杨希明、朱云、董长生、任有俊、史永林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832元(原告已预交11832元),减半收取5916元,由原告张兆春、杨书华、刘俊、杨希明、朱云、董长生、任有俊、史永林负担。审判员  王玉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秀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