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82民初66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陈西珍与李善东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西珍,李善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6680号原告:陈西珍,女,1962年1月13日生,住新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军,新泰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善东,男,1967年1月19日生,住新泰市。原告陈西珍与被告李善东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陈西珍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西珍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西珍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西珍负担。审判员 秦永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