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424民初19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殷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4民初1947号原告:殷某。被告:张某某。原告殷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殷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殷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殷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邹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