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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4执36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刘竹青与中化化肥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竹青,中化化肥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4执3693号申请执行人:刘竹青,女,汉族,1968年5月18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中化化肥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东段29号西安地理信息大厦16层。法定代表人:于龙飞,该分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创路168号科技研发中心。法定代表人:原廷会,该分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刘竹青与中化化肥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我院书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宁0104执36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小多审判员  张怀智审判员  弥天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侯向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