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96刑终2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严正永犯贩卖毒品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严正永,陈某富,严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
全文
{C}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琼96刑终261号原公诉机关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严正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富。原审被告人严平。文昌市人民法院审理文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严正永、严平犯贩卖毒品罪、原审被告人陈某富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于2016年7月13日作出(2016)琼9005刑初19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严正永、陈某富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受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1、2015年9月2日13时许,吸毒人员符某捷用其手机(151****9282)拨打被告人严正永的手机(183****9285)联系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被告人严正永表示同意,并说自己没空送冰毒,但可以叫别人送。同时约定了在被告人陈某富家附近的一幢五层楼房处交易。随后,被告人严正永用其手机(183****9285)拨打被告人陈某富的手机(188****8782)叫其回家。被告人陈某富回到家后,被告人严正永将1包蓝色透明塑料袋包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及一部手机(187****1051)交陈某富,让陈将毒品贩卖给符某捷,并说对方会给该手机打电话。被告人陈某富到达约定地点后,符某捷用手机(151****9282)拨打陈某富临时持有的手机(187****1051),陈某富叫符某捷到清澜高龙湾大道上一幢五层楼房处交易。过了一会儿,符某捷驾驶摩托车载陈某影来到约定地点,并再次用其手机与陈某富联系。随后,被告人陈某富将1包用蓝色透明塑料袋包装的毒品交给符某捷,符某捷将65元人民币和一条鳗鱼交给陈某富。2、2015年9月3日13时许,吸毒人员符某捷用其手机(151****9282)拨打被告人严平的手机(183****2826)联系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被告人严平表示同意,并约定在清澜东方龙湾小区附近交易。后,被告人严平将1包蓝色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甲基苯丙胺交被告人陈某富,让其到约定地点交易。随后,被告人陈某富携带毒品来到约定地点,以120元的价格将毒品贩卖给符某捷。后,陈某富将120元交给了严平。2015年9月3日18时许,文昌市公安局民警在文城镇清澜南海村委会龙潮村五队陈某召的住所内将被告人严正永抓获,当场从其身上缴获甲基苯丙胺疑似物40包(蓝色塑料袋包装)、人民币7790元、手机一部(黑金色小米手机,号码183****9285、188****7250)和强光电击棒一支。同时在现场扣押了号码为187****1051的手机一部。同日22时许,文昌市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陈某富的住所内将陈某富、严平以及吸毒人员符某善、孟某虎抓获,并搜出被告人陈某富非法持有并使用的射钉枪两支、管制刀具两把。经海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被告人严正永身上缴获的40包透明晶体状毒品疑似物共净重34.27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陈某富住所查扣的两支射钉枪系枪支,具有杀伤力。3、2014年8月至9月3日,被告人陈某富多次容留他人在其住所内吸毒。2015年9月1日和2日,被告人陈某富容留被告人严平和吸毒人员符某善在其房间内一起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同年9月3日,被告人陈某富又容留被告人严平和吸毒人员符某善、孟某虎在其房间内一起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被告人陈某富、严平和吸毒人员符某善、孟某虎被抓获后,尿检均呈甲基安非他明阳性。原判认为:被告人严正永、陈某富、严平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非法贩卖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陈某富明知他人吸食毒品而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陈某富明知是枪支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严正永系毒品犯罪的累犯、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富一人犯有数罪,应依法实行数罪并罚,鉴于其当庭对贩卖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严平系毒品犯罪的再犯,应从重处罚,但其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严正永提出其没有贩卖毒品以及被告人严正永辩护人提出陈某富的供述前后矛盾,且陈某富有一份笔录说其受到刑讯逼供,因此,严正永的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而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陈某富庭前的多次供述及辨认笔录和符某捷的证言、陈某影的证言、通话清单、同步录像等书证,能够证实严正永、陈某富贩卖甲基苯丙胺给符某捷的事实,且陈某富进看守所时的体检情况并未见明显外伤。公安干警取证合法,应予采信。被告人严正永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与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陈某富当庭辩称其送给符某捷的毒品是其自己所有,没有为严正永等贩卖毒品的辩解、两支枪并非其所有,是其朋友所有的辩解以及其没有容留他人吸毒的辩解,均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且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严正永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二、被告人陈某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三、被告人严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四、扣押被告人严正永的7790元(已存入文昌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账户)、黑金色小米手机1部、黑色电棒1个、被告人陈某富的400元、白色金立触屏手机1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严正永不服一审判决,以公诉机关指控贩卖毒品罪不属实,证据不足、无真实物证等理由,要求重新审理本案;原审被告人陈某富不服一审判决,以量刑过重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其具体上诉理由为:(1)其未贩卖毒品给符某捷、且两次贩卖毒品仅0.9克,对其贩卖毒品罪的量刑过重;(2)其非法持有枪支两支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对其非法持枪处刑过重。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5年9月2日、9月3日,上诉人严正永、原审被告人严平分别指使上诉人陈某富二次贩卖甲基苯丙胺给符某捷的事实、被告人严正永被抓获时缴获其携带的40包(净重34.27克)甲基苯丙胺、现金7790元以及拒捕时所用的电击棒的事实、被告人陈某富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非法持有两支枪支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上述事实,有经第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和辨认笔录(一)被告人严正永供称:其没有贩卖毒品。其手机号码是183****9285,另一个18876157205是朋友阿挺放在其手机上的。2015年9月3日下午,其来陈某召家聊天,陈某召出去打鸟后,其用蓝色塑料袋将跟“阿红”买来的冰毒分成40包,并吸食了一点冰毒。不久,陈某武和严某来到陈某召家。当日18时许,公安人员到了,将三人抓获。当时其持强光警棍拒捕,被公安人员制伏,并扣押其手机1部、40小包冰毒、7790元和电击棒1支。(二)被告人陈某富供称:平时严正永和严平来其家都会免费提供冰毒给其吸食,于是二严叫其送冰毒,其就送了。2015年9月2日14时许,严正永用手机(183****9285)拨打其手机(188****8782)叫其回家。其回家后,严正永让其将1包蓝色塑料袋包装的冰毒送到附近的五层楼那里,同时将另外一部手机(187****1051)交给其,并说过去后对方会给这部手机打电话。其到达约定地点后,果然有一名男子用手机(151****9282)拨打其临时持有的手机(187****1051),其叫对方到清澜高龙湾大道上一幢五层楼房处交易。过了一会儿,其看到一陌生男子驾驶摩托车载着一个女孩子来到约定地点。随后,其便将毒品交给那名男子,那名男子将65元人民币和一条鱼交其转交严正永。2015年9月3日14时许,在其家里,严平让其将1包蓝色透明塑料袋包装的冰毒,送到约定地点交易。随后,其携带毒品到清澜镇东方龙湾房地产公司的水泥路上,看到与其头一天交易的那名男子又和一个女的在水泥路旁边,就以12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了1包冰毒给那名男子。其已将120元交给了严平。2014年8月至9月3日,其多次容留他人在其住所内吸食毒品。吸食的冰毒都由被告人严平提供。2015年9月1日和2日,其容留被告人严平和吸毒人员阿信在其房间内一起吸食冰毒。2015年9月3日,其又容留被告人严平和吸毒人员阿信、阿虎在其房间内一起吸食冰毒。同日,公安机关抓获其时,在其住所内搜出了射钉枪两支、管制刀具两把,这两把枪是其从网上买回来后,用两根钢管焊接起来用于打猎的。2015年9月4日,被告人陈某富从4组照片中辨认出符某捷系与其直接交易的男子。(三)被告人严平供称:2015年9月3日13时许,其在被告人陈某富家里,与陈某富、符某善、孟某虎等人吸毒打牌。有人用手机(151****9282)拨打其手机(183****2826)联系购买1个冰毒,其同意并约定在清澜东方龙湾小区附近交易。然后,其将用蓝色透明塑料袋包装的冰毒交给陈某富,让陈到约定地点交易。陈某富交易完成回来后,将人民币120元交给其。2015年9月4日,其从4组照片中辨认出陈某召、被告人陈某富、孟某虎、符某善。2015年10月23日,其从1组照片中辨认出跟其联系买冰毒的男子符某捷。二、证人证言和辨认笔录(一)符某捷证称:其吸食的冰毒是跟阿弟(严正永)、三黎(严平)买的,其跟二人两次购买冰毒,其妻陈某影都在场。2015年9月2日中午,其用手机(151****9282)拨打严正永的手机(183****9285)联系购买半个冰毒,严说没空送冰毒,但可以叫别人送,便留了另一个手机号(尾号11051),叫其待会联系这个号码。之后,其与妻子陈某影骑摩托车到南海村委会一栋没建好的五层楼附近,其再次拨打尾号11051的电话联系。过了一会儿,有一名男子过来交其1包蓝色塑料袋包装的冰毒,其交那男子65元,还有一条鳗鱼。2015年9月3日中午,其用手机(151****9282)拨打严平手机(183****2826)联系购买1个冰毒,约定在清澜东方龙湾小区附近交易,严平说知道了。过了一会儿,就看到昨天帮严正永送冰毒的那个男子带了1包用蓝色透明塑料袋包装的冰毒过来交易,其给那男子120元后便离开。符某捷从3组照片中辨认出贩卖冰毒给其的严正永、严平以及送冰毒的男子陈某富。(二)陈某影证称:其与符某捷系夫妻关系,符某捷吸食冰毒。2015年9月2日中午,符某捷打电话给对方一个叫阿弟的人说要买冰毒,并让她带上一条鳗鱼。后她坐符某捷的摩托车一起到了南海村委会,符某捷再次停车打电话。过了一会儿,有一名男子走过来,给符某捷一个蓝色塑料袋包装的冰毒,符某捷就给那男子几十块钱和一条鳗鱼。第二天,9月3日中午,符某捷打电话说要买一个冰毒,对方的名字好像叫什么黎,然后其跟符某捷骑摩托车到了东方龙湾小区那里停车,符某捷打电话说已经到了。过一会儿,有一名男子送一个蓝色透明塑料袋装的冰毒给符某捷,符给那人一百多块钱。(三)陈某武证称:2015年9月3日12时许,陈某召家里无人,其与严正永、严某便在陈某召家里吸食冰毒。吸毒后其一直在房间里玩手机,直到被公安民警抓获。陈某武从3组照片中,辨认出陈某召、严某、被告人严正永。(四)严某证称:2015年9月3日14时许,其到陈某召家找严正永一起吸毒,发现严正永、陈某武均已在陈某召家中,就三人一起吸食冰毒。当日18时许,三人均被公安民警抓获。严某从4组照片中辨认出陈某召、陈某武、被告人严正永、严平。(五)符某善证称:2015年9月2日下午,其来到陈某富家吸食冰毒后,就和严平、陈某富打牌,累了就吸两口冰毒,一直玩到9月3日晚上,当听到警察敲门时,陈某富说不要开门,其与陈某富、孟某虎、严平都吸了冰毒,怕警察抓,但警察还是进来了。符某善从4组照片中辨认出陈某富、孟某虎、陈某召、被告人严平。(六)孟某虎证称:2015年9月3日17时许,其与陈某富、严平、符某善在陈某富家打牌和吸毒,当日22时许,被公安干警抓获。孟某虎从3组照片中辨认出符某善、被告人陈某富、被告人严平。三、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严正永、陈某富、严平均系成年人,应负完全刑事责任。四、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9月3日17时许,公安民警在陈某召家将严正永抓获。现场查获冰毒疑似物40包,毒资7790元,黑金色小米手机1部,强光电击棒1支。当日22时许,公安民警撬开陈某召隔壁陈某富房门,抓获陈某富、严平、符某善、孟某虎,并在陈某富房内搜出自制射钉枪2支、管制刀具2把。五、扣押清单证实:被告人严正永被扣押现金7790元、黑金色小米手机1部、黑色电击棒1支;被告人陈某富被扣押现金400元、白色金立手机1部、自制射钉枪2支、管制刀具2把。六、检查笔录证实:被告人严正永进入监仓前,右手关节软组织伤、头顶部约0.5cm挫伤,余未见明显外伤。被告人陈某富、严平进入监仓前,全身体表未见明显外伤。七、通话清单及用户资料证实:被告人严正永、陈某富、严平与吸毒人员符某捷于2015年9月2日、3日存在通信联系。八、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被告人严正永、陈某富、严平和吸毒人员符某善、孟某虎的甲基安非他明检测呈阳性。九、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孟某虎、符某善、被告人陈某富、严平因吸毒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缴款书证实:被告人严正永的7790元毒资已被侦查机关存入财政账户。十一、刑事判决书和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严正永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文昌市人民法院处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于2013年10月2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严平因贩卖毒品罪,被文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于2013年9月10日刑满释放。十二、枪支弹药鉴定鉴定书证实:送检的本案扣押的2支枪型物品系利用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具有致伤力。十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概貌和提取痕迹、物证等情况。上述证据均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于上诉人严正永上诉称:公诉机关指控贩卖毒品罪不属实,证据不足、无真实物证等理由,经查;本案破案过程客观自然,同案人陈某富的供述与证人符某捷、陈某影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严正永的贩卖毒品事实的存在,且抓获上诉人严正永时从其身上查扣到34.27克甲基苯丙胺,严正永与符某捷之间的通话清单,均间接与证人证言、同案人供述相互印证,上诉人所称证据不足、无真实物证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考虑到上诉人严正永贩卖甲基苯丙胺的次数及数量并不多,且其所被查扣的较大量的甲基苯丙胺并未流向社会,故对其量刑可酌情从轻考虑,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与量刑不相适应,应予调整。对于上诉人陈某富上诉称:其贩卖毒品罪的量刑过重以及其非法持有枪支两支不属于情节严重的理由,经查:鉴于被告人陈某富系受严正永、严平指使而运送甲基苯丙胺给符某捷,并非毒品的所有者或者直接获利者,其在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作用、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可对该罪从轻处罚。原判未认定其从犯地位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关于对其贩卖毒品罪的量刑过重的理由成立。根据在案的鉴定意见,上诉人陈某富非法持有的2支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上诉人陈某富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已属情节严重,原判认定该量刑情节存在,对该罪的量刑并无不妥,故该点上诉理由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严正永、陈某富、严平共同贩卖甲基苯丙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对原审被告人严平的量刑适当。上诉人严正永、原审被告人严平在指使上诉陈某富贩卖毒品的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上诉人陈某富在贩卖毒品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从轻处罚。上诉人严正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但对上诉人严正永的量刑失衡,应予调整。上诉人陈某富的上诉理由中,仅对其贩卖毒品罪过重的上诉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其它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对于扣押上诉人严正永、陈某富的现金,因无充分证据证实上述款项系毒资或者非法所得,应作为上诉人的个人财产进行处置,原判决中未对该扣押款项明确性质,直接判决予以没收不当,应予纠正。原判决未对扣押在案的违禁品进行裁判,应予纠正。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原判决第三项,即“被告人严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二、撤销原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即“被告人严正永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陈某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扣押被告人严正永的7790元(已存入文昌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账户)、黑金色小米手机1部、黑色电棒1个、被告人陈某富的400元、白色金立触屏手机1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被告人严正永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严正永被扣押的现金7790元作为个人财产充抵罚金)。(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五年九月四日起至二0二七年九月三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陈某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被告人陈某富被扣押的现金400元作为个人财产充抵罚金)。(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五年九月四日起至二0二一年三月三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缴纳)。五、扣押被告人严正永黑金色小米手机1部、扣押被告人陈某富的白色金立触屏手机1部,作为作案工具,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黑色电棒1个、枪支2支、管制刀具及毒品等作为违禁品,予以没收。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奇志审判员 符 强审判员 张龙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广强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一枚以上的;(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的;(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气枪铅弹五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三枚以上的;(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审核:张奇志撰稿:张奇志校对:张广强印刷:林珊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0月25日印制(共印2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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