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5民初96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深圳市快高易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市华铁捷盛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深圳平南铁路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快易高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市华铁捷盛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深圳平南铁路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9615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20层,组织机构代码89222596-8。负责人:郭振雄,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宗厚,广东恒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凡,广东恒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快易高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商业文化中心区海岸明珠园B区G座16D号,组织机构代码75049282-5。法定���表人:刘兰军。被告:深圳市华铁捷盛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与创业路交汇处海王大厦写字楼17E,组织机构代码79049893-0。法定代表人:马志勇。被告:深圳平南铁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内环中路南山村兴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32482M。法定代表人:简炼。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快易高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市华铁捷盛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深圳平南铁路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撤回起诉。受理费人民币1033.0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16.51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033.02元,本院予以退回516.51元)。审判员 张法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