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民终13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某与黄某清、廖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某清,李某,廖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民终131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黄某清。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龙钢锋,广西聪慧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廖某。上诉人黄某清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流市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17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吕海欢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陈敦文、郑燕冰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书记员陈婷婷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黄某清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分别于2016年10月12日16时3分、2016年10月24日17时35分两次通过电话265****联系黄某清(电话号码13*****7826)、廖某(电话号码3*****0328),黄某清的电话已开通来电提醒,廖某的电话无人接听,二人均不回复本院。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某清在一审中与廖某共同为本案被告,黄某清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所提交上诉状的联系地址是:广西北流市六靖镇沙地坡街65号,该地址与廖某的地址一致,其与廖某为夫妻关系,本院邮寄送达的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经廖某签收,且本院两次电话联系黄某清、廖某,二人均不回复本院。综上,本院已依法向黄某清送达开庭传票,现黄某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黄某清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6550元(上诉人黄某清已交纳),减半收取3275元,由上诉人黄某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吕海欢审判员 陈敦文审判员 郑燕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婷婷appoint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