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民初1013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士栋、马丹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士栋,马丹萍,孙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10133号之二原告: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南城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144756720Q法定代表人:吴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卫,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士栋,男,198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浒山街道新江路46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8001080033被告:马丹萍,女,197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浒山街道新江路46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7808160021被告:孙洁,女,198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浒山街道孙家塘东村旧塘下陈家。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8106220063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士栋、马丹萍、孙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34.50元,保全申请费2020元,合计诉讼费4954.50元,由原告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胡斐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潘玲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