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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2执恢4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王世杰申请被执行人董新和债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世杰胡二安,董新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82执恢455号申请执行人王世杰胡二安,男,195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董新和,男,196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案由:债权纠纷。关于申请执行人王世杰申请被执行人董新和债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完结,(2010)汝民初字第16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但被执行人董新和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董新和在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纸坊支行的存款3731.83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2个月。对被执行人董新和在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纸坊支行的存款49860.91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后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学彬审判员  郭顺奇审判员  常占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