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424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家俊与王汝树等人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家俊,王汝树,柯淑珍,王德子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424执67号申请执行人李家俊,男。被执行人王汝树,男。被执行人柯淑珍,女。被执行人王德子琪,男。法定代理人温静,女。申请执行人李家俊与被执行人王汝树等人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4日作出(2016)云0424民初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家俊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汝树等人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242500.00元本金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多次通知双方当事人执行和解,但双方未能达成执行和解。本院依照法定程序,将被执行人王汝树等人继承王明硕的遗产依法进入司法评估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现因执行和解履行期限未到,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2016)云0424执6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被申请执行人有条件执行的,应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要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原执行法院调查核实,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由原执行法院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 斌执行员 汪庆福执行员 普红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普永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