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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203执463号

莱芜市钢城区民委员会与朱庆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莱芜市钢城区民委员会,朱庆军

裁判文书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203执463号

申请执行人:莱芜市钢城区民委员会。住所地:莱芜市钢城区。代表人:邵光才,该×××主任。

被告:朱庆军。本院在执行莱芜市钢城区里辛街道办事处棋山观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朱庆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203民初2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近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光亮

审 判 员  弭 强

代理

审判员  周德强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吴 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