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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初69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黄章利与陈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章利,陈金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6912号原告:黄章利,男,197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陈金军,男,197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黄章利为与被告陈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同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章利以被告已归还借款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章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章利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赛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卢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