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0民初50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天津市流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恩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流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恩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5019号之一原告:天津市流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法定代表人:张万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薄鑫,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梓墨,该公司职员。被告:李恩元,住天津市东丽区。原告天津市流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恩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流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流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市流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刘媛代理审判员 庞丽国人民陪审员 肖子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霍云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