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2民初96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01
案件名称
屈欢与侯兆良、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雁塔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欢,侯兆良,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雁塔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2民初9672号原告:屈欢,女,198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琳,陕西大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兆良,男,197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雁塔支公司。原告屈欢与被告侯兆良、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雁塔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欢撤诉。案件受理费1129元(原告已交),由本院退还原告。审 判 长 白 锋人民陪审员 周银凤人民陪审员 杨丽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丁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