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1执33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蔡某与李某彦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某,李某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21执333-5号申请执行人:蔡某,男,197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城关街道被执行人:李某彦,男,汉族,1967年10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城关街道2016年4月26日本院作出(2016)皖1621执333-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李某彦在中国工商银行阜阳市分行颍州区支行的存款450000.00元,因冻结期限即将届满,申请执行人蔡某向本院申请要求继续冻结被执行人李某彦的银行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继续冻结被执行人李某彦银行存款4500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中健审 判 员 张宏伟代理审判员 张 立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四书 记 员 李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