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24执1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溪县支行和被执行人虞为枝、刘剑辉、吴明、虞建军、叶小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溪县支行,虞为枝,刘剑辉,吴明,虞建军,叶小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24执18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溪县支行,住松溪县。法人代表人李香兴,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虞为枝,女,197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松溪县。被执行人刘剑辉,男,198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松溪县。被执行人吴明,男,197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松溪县。被执行人虞建军,男,197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松溪县。被执行人叶小芳,女,198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松溪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溪县支行和虞为枝、刘剑辉、吴明、虞建军、叶小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目前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帐号已冻结。现又因被执行人的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车辆等可供执行的流动资产。本案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人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予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松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松民初字第4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艾世彪审判员 李 健审判员 汤哲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君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