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202民初24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张慧玲与王红娟、赵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慧玲,王红娟,赵立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202民初2435号原告张慧玲,女,196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被告王红娟,女,汉族,1972年2月13日生。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被告赵立军,男,汉族,1970年7月27日生。住三门峡市湖滨区。原告张慧玲与被告王红娟、赵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慧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红娟、赵立军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慧玲诉称:2014年3月21日,被告王红娟向我借款,我通过银行给王洪娟转款100000元,被告向我出具借条一张。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被告王红娟、赵立军于2015年12月3日重新更换借条一张。多次催要该笔借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现依法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48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王红娟、赵立军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1日,被告王红娟向原告张慧玲借款100000元,张慧玲通过银行给王洪娟转款100000元。原告多次催要无果。2015年12月3日,被告王红娟、赵立军给原告张慧玲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张慧玲现金100000元,王红娟、赵立军签名。由于被告拖欠不还,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48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张慧玲与被告王红娟、赵立军之间借贷关系明确。被告从原告处借款100000元的事实,有被告出具的借条及转款凭证作为依据,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由于借条没有约定利息,原告主张利息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其主张权利之日即2016年6月20日起支付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缺席)如下:被告王红娟、赵立军偿还原告张慧玲借款100000元及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6月20日起支付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3260元,由被告王红娟、赵立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军亚审 判 员  马 宁人民陪审员  王 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