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0民初20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谢红梅与江西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红梅,江西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30民初2074号原告:谢红梅,女,1976年2月11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被告:江西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都县梅江镇胜利中路。法定代表人:陈永生,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谢红梅与被告江西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谢红梅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红梅撤诉。案件受理费9840元,减半收取计4920元,由原告谢红梅负担。审判员 张建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刘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