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03执54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05
案件名称
黄振统、广西建业中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振统,广西建业中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03执54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黄振统,男,1976年3月2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被执行人:广西建业中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北京路祥和大厦506室。法定代表人谭海波,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黄振统申请执行广西建业中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现该案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03民初4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华审 判 员 胡玮代理审判员 王芸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庄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