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6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陈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6执129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女,陕西省永寿县。被执行人陈某,男,陕西省三原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6)陕0426民初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84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陈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自觉履行上述给付义务,但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法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樊晖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贺丹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