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02执5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曹光与李洪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光,李洪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402执516号申请执行人:曹光,男,198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辽源市西安区被执行人:李洪伟,男,196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西宁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光与被执行人李洪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核实,已将被执行人黄杨银行账户冻结,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2016)吉04民终2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奎武审判员 闫广祥审判员 吴 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秦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