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2民初30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王辉与安徽和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辉,安徽和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坤贤,陈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2民初3068号原告:王辉,男,1958年12月23日生,汉族,明光市人,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安徽和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历阳镇和城陋室西街与环城西路交叉口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1537975677。法定代表人:陈大银,系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李坤贤,男,1965年6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第三人:陈红,女,1964年9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辉诉被告安徽和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李坤贤、陈红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王辉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辉承担。审判员 陈夕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经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