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702执6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肖丰艳申请执行贵州恒睿矿业有限公司、福泉市仙桥乡茶园煤矿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丰艳,福泉市贵州恒睿矿业有限公司福泉市仙桥乡茶园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702执642号申请执行人肖丰艳,男,1961年10月10日生,汉族,湖北省罗田县人。被执行人福泉市贵州恒睿矿业有限公司福泉市仙桥乡茶园煤矿。法定代表人刁洋,系该煤矿矿长。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肖丰艳申请执行贵州恒睿矿业有限公司、福泉市仙桥乡茶园煤矿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5)福商初字第3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肖丰艳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福泉市贵州恒睿矿业有限公司福泉市仙桥乡茶园煤矿支付执行款153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7700元。现本院以另案对属被执行人福泉市茶园煤矿进行评估、拍卖,待财产处置后进行统一分配。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福商初字第36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松审判员 罗章飞审判员 甘业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陆国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