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2民初406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威海珍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商(荣成)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威海兴源房产开发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珍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商(荣成)实业有限公司,威海兴源房产开发处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4065-2号原告威海珍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海滨北路114号401室。法定代表人王X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晶,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商(荣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石岛牧云西路。法定代表人张XX,董事长。第三人威海兴源房产开发处,住所地威海市青岛北路**号。法定代表人戚X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殷XX,男,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XX室,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珍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商(荣成)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威海兴源房产开发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根据原告申请对登记在被告中商(荣成)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威海市青岛北路-9XXB号-XX,1单元第XX层房产采取保全措施,原告现申请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2016)鲁1002民初4065-1号裁定书中对被告中商(荣成)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威海市青岛北路-9XXB号-XX,1单元第XX层房产的查封。审判员 宫伟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