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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1民初81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黄文忠与惠安恒德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忠,惠安恒德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8151号原告:黄文忠,男,196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惠安恒德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台商投资区百崎乡白奇工业区恒德信橡塑工艺厂1号楼。原告黄文忠与被告惠安恒德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惠安恒德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文忠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一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郑榕玲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