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1执18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姚新明、何林峰与邵光明、吴润花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新明,何林峰,邵光明,吴润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1执1874号申请执行人:姚新明,男,198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富阳市。申请执行人:何林峰,男,197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富阳市。被执行人:邵光明,男,197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吴润花,女,197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本院依照已生效的(2015)金兰商初字第9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姚新明、何林峰与被执行人邵光明、吴润花追偿权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已执行到位人民币15175.1元、受理费2389元、执行费1467元,本案被执行人至今尚欠代偿款89262.9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为此,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781执1874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永忠审 判 员 林 军代理审判员 陈孝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童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