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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6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赵彦辉与周柏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彦辉,周柏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6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彦辉,男,1965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宁晋县苏家庄乡司马村人。被执行人:周柏松,男,198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河间市沙河桥镇村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彦辉与被执行人周柏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对被执行人周柏松银行存款、车辆登记等财产状况的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赵彦辉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宏召执行员  王建生执行员  朱卫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坤 来自: